第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

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优先考虑有以下情况的区域:

(一)存在安全隐患;

(二)居住环境差;

(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

(四)历史风貌整治提升需求强烈;

(五)现有土地用途、建(构)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