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