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划定更新片区。更新片区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自然环境、产权边界、行政区划等因素。

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调整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的更新片区的,可以提出调整建议,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