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各类商业经营场所,开展汉剧的展示、演出、研究、收藏等活动;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汉剧院团免费或者优惠提供排练、演出、交流、研讨场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