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下列方式推动汉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鼓励和支持培育汉剧旅游品牌,推出具有汉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和支持汉剧院团创新演出观念,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等场所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汉剧院团结合会展、赛事、节庆、民俗等活动,展示展演汉剧艺术;
(四)鼓励开发具有汉剧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
(五)其他推动汉剧与旅游融合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