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有效保护汉剧核心价值和技艺的基础上,对汉剧进行创新性发展,提升汉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合理利用汉剧文化资源,开发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戏剧院团、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民间文艺社团、汉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学者等,挖掘、记录、整理和研究汉剧,开展汉剧著书立作、影视创作等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