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汉剧艺术人才的培养,开展校园汉剧普及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与汉剧院团合作开展联合培养、建立学生实践基地。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汉剧相关专业,聘请汉剧代表性传承人、汉剧名家参与教学和人才培养。

支持汉剧院团采取短期培训、委托培养、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汉剧艺术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