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剧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三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制度,实现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全覆盖。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汉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汉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