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