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下列情形:

(一)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相邻权的;

(二)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公平参与竞争的;

(三)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具有处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查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