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第三十三条有效对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向对该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