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第三十二条有效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