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经批准、公布的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相关规划涉及苏家垄遗址的,应当与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