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负责苏家垄遗址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编制并组织实施苏家垄遗址保护规划;

(二)对涉及苏家垄遗址的相关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协助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苏家垄遗址本体展示、相关出土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修复、收藏及陈列展示;

(五)管理苏家垄考古遗址公园、苏家垄遗址博物院;

(六)其他与苏家垄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