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苏家垄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苏家垄遗址的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二)墓葬区、居住址、冶炼址等历史文化遗迹;(三)青铜器、陶器、玉器、漆器、炼渣、矿料等历史文化遗物;(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