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荆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苏家垄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荆门市、京山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知识产权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