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荆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苏家垄遗址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京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苏家垄遗址保护属地责任,将苏家垄遗址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坪坝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苏家垄遗址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参与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