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苏家垄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未经批准进行与苏家垄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二)进行采砂、采石、打井、建坟、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影响苏家垄遗址安全的活动;(三)种植危害苏家垄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植物;(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