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种质资源圃和草果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建设,组织开展草果种质资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研究和利用等工作,支持选育抗逆性强、性状优异且高产的优良品种。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草果良种推广体系,指导生产经营者种植适合本地的草果优良品种。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