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草果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规范草果种子市场秩序。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草果种子。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