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草果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创新、设备更新、工艺提升,开展草果精深加工,开发食用、药用、保健等新产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草果加工企业,培育草果龙头企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要素保障,支持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物流电商等草果生产经营者向产业园区聚集,培育草果产业集群。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