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保障草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果产品。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