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采收和干燥加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推广电烤、生物质烤等绿色环保干燥加工技术,保障鲜果和干果质量安全。

鼓励、引导和支持草果生产经营者开展组织化采摘、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拓展草果产业发展增值增效空间。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