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草果重大病虫害应急响应机制,推广生物农药、有机肥等绿色投入品和病虫害绿色防控适用技术。

禁止在草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农药。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