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科学确定可以种植草果的林地范围。

草果种植规模和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草果种植示范基地。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草果种植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和扶持措施。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