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提倡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师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