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献血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完善采供血服务体系,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献血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