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转化与运用第二十三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自主处置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与项目研发团队就该知识产权的处置以及收益分配等作出书面约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不进行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