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促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创新。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