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两侧、公园、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和充电设施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和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等危险物质回收贮存处置利用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