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