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安全教育,对本单位人员违反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