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不遵守道路通行规则,妨碍安全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