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过渡期届满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