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