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