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安全通行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