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安全通行第二十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逆向行驶、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二)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三)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四)违规载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