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逆向行驶、互相追逐、曲折竞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

(二)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

(三)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违规载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禁止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