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安全通行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登记程序,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设立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及时公布和更新登记办理点、办理程序等信息,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