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