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鼓励电动自行车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服务。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