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废旧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等市场主体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