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废旧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等市场主体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