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和相关零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依法开展质量抽查。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