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和相关零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依法开展质量抽查。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