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船舶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