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