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水行政、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