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