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船舶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