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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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