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船舶应当洗舱而未洗舱或者在不具备洗舱能力的洗舱站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