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单位未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