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